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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邪灵的根都拔出来了”,目前已经有四千三百多万中国民众公开声明退出中共。图为退党二千万时,民众举办声援退党大集会的盛况。(大纪元)
【十一国殇日特稿】反思中共罪恶 走向民族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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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9日讯】中共杀人并非自1949年10月1日开始,早自中共建立之初,便接连通过各种政治运动和武装暴动屠杀无辜,譬如1928年中共在海陆丰领导的所谓农民运动,在短短两个月中,就残酷处死一万多人,“反动的乡村有些全乡焚烧”。井冈山的政治斗争、富田事变、AB团事件、延安整风、国共内战等,中共一路杀来,至夺取政权时,至少几百万至上千万人殒命。

中共卖国也并非在夺取政权之后。1931年“九·一八事变”,标志着日本侵华战略已付诸实施,中共则藉机发动武装叛乱,不到两个月后在江西建立一个割据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其“宪法大纲”第十四条为“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从中国脱离,自己成为独立的国家的权利”,煽动国家分裂。

然而1949年10月1日,却是一个具有标志性的日子,因为这一天中共披上了“国家政权”的外衣,并开始了利用国家权力以“专政”或“法律”的名义杀人,并强迫人民在每年的这一天为这个杀人、卖国的政权祝寿。自这一天开始,中共屠杀的中国人达8000万之多,出卖领土逾三百万平方公里,数千年传承的中华文化惨遭浩劫,时至今日,中共罪行并无丝毫终止,反有变本加厉的迹象。故海内外忧国爱民人士,建议将十月一日定为“国殇日”。那些对中共罪恶尚无系统了解的读者,请看以下事实:


十一是中共窃国日,中华国殇日。(大纪元)

中共卖国罪行

无论是今年三月爆发的西藏事件,还是四川地震、奥运火炬传递及奥运会的召开,中共都极力宣传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并力图将此转化为对共产党的热爱。事实上,中共自建政以来出卖的国家领土达三百万平方公里之多。其中包括:

1. 1950年,毛泽东承认外蒙独立,放弃了150万平方公里领土。郭沫若在《人民日报》上撰文“我们应该怎样认识外蒙古独立?”予以赞赏。

2. 1999年,江泽民和俄罗斯签订边界条约。此事刊载于人民日报1999年12 月11日第一版,题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非正式会晤联合新闻公报》。在该条约中,江泽民彻底承认了中俄之间历史上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即鸦片战争后签订的《瑷珲条约》、《北京条约》和《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放弃的领土面积达100多万平方公里。

3. 江泽民和塔吉克、吉尔吉斯以及哈萨克,签订了中塔吉边界划定协定、中吉哈边界划定协定等,基本放弃了所有争端国土。例如他与塔吉克斯坦总统赖克莫诺夫签约,将靠近帕米尔地区的27,000平方公里的争议土地出卖给塔国,而中国仅得到1000平方公里。这是塔吉克的通讯社报导了有关条约内容,才在海外曝光。

4. 江泽民在1996年出访菲律宾,主动提出放弃南沙群岛的主权争议,共同进行经济开发。

5. 1996年11月底,江泽民访问印度,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控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为中印按照现在的控制线划分边界定下基调,这就等于承认了麦克马洪线,放弃了喜马拉雅山南麓肥沃的9万平方公里领土。

6. 1999年12月30日,江泽民批准《中国和越南陆地边界条约》,将数百位将士浴血苦战付出生命而守卫的云南老山和广西法卡山划归越南,麻栗坡的爱国忠魂将永远埋骨越南。

最近的两次卖国罪行则是2008年6月18日与日本签订的东海卖国协议,以及7月21日与俄罗斯签署的割让黑瞎子岛协议。“东海协议”以所谓“搁置主权,共同开发”让日方达到实际占领中国三十万平方公里海洋专属经济区的目的,更长远的危害则在于事实放弃了钓鱼台群岛的主权。据科学家在1982年估算,钓鱼台群岛及周围海域的石油储量大约为800亿桶。以国际原油价格100美元一桶计算,仅这里的石油储备就价值八万亿美元,相当于中国2007年GDP的两倍有余!

中共一边对西藏、台湾、新疆问题喊打喊杀,似乎高度重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同时东、南、西、北四面的领土、领海大肆出卖。看似矛盾的行为背后有着统一的动机——即不惜代价维护统治。高喊爱国是为了骗取国内民众的认同,对外割地则是为了平息国际社会对中共一党独裁合法性的质疑。

中共的杀人罪行

中共自夺取政权以来,即大规模屠杀中国人民,经过镇反、土改、三反、五反、反右、大跃进造成的大饥荒、文革、六四,到现在镇压法轮功,一共造成八千万人口非正常死亡,是日本侵华杀死人口的四倍,超过人类两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的总和(这些历史和数据都来自中共自己的官方资料)。

仅仅1959年到1962年的大饥荒,据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的估算,“当时饿死的人数在4千3百万到4千6百万之间。”红旗出版社1994年2月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纪实》一书,在“大饥荒”一文中说“1959年至1961年的非正常死亡和减少出生人口数,大约在4千万人左右。……中国人口减少4千万,这可能是本世纪内世界最大的饥荒。”大纪元时报社论《九评之七——评中国共产党的杀人历史》,详尽分析中共杀人的事实、动机、手段及未来走向。

为在奥运会期间避免让国际社会看到法轮功修炼者的抗议,中共至少逮捕了8,000名法轮功学员,仅在今年头三个月,经法轮大法信息中心核实的就有六名法轮功修炼者被迫害致死。


华盛顿DC反迫害大集会,“解体中共,结束迫害”。(大纪元)

今年五月四川发生八级地震,中共左右舆论,欲将“丧事变成喜事”,但事后曝光,中共实际上多次接获地震预报,却为了所谓“稳定”和“奥运会”而未通知百姓,更未对建筑进行加固。地震来临,中共腐败吏治所带来的“豆腐渣工程”造成不必要死亡人数达数万人。震后,中共则拖延国际社会专业救援队伍进入灾区,无数鲜活的生命因此殒落。

“有毒食品”则是中共隐性杀人的又一种方法。目前官方公布由于食用有毒奶粉而患肾结石的婴儿已达五万多人,至少五名婴儿不治身亡。而据9月22日的《新纪元周刊》统计和计算,至少六百万儿童成为毒奶的受害者。中共卫生部早在奥运前的7月16日就接获报告,一方面拖延不予调查而放任婴儿继续喝毒奶,另一方面则紧急改用了北京三元牛奶来“特供”这次的奥运会和残奥会。此毒奶对肾脏和生殖系统的损坏,使不少患儿将来有失去生育能力的可能,故有专家学者痛斥中共借毒奶让中国人“断子绝孙”。

近年来,大陆曝光的有毒食品层出不穷,凡米、面、茶、鸡蛋、辣椒、肉类、海鲜类、蔬菜类、蘑菇木耳等菌类,乃至酒类、药品等无所不假、无所不毒。避孕药、抗生素、甲醇、苏丹红、敌敌畏、硫磺、石蜡等,有害乃至剧毒的化工产品直接作为食品添加剂,供国人食用。中共对这种情形的默许和纵容,等于对全国人民谋财害命。

出卖国家利益

改革开放实际上也是中共“权力市场化”的过程。由于中共对于舆论和司法的控制,以及禁止民众的结社、集会、游行示威,从而权贵集团可以肆无忌惮地洗劫百姓财富,甚至将巨额国家资产出卖给外国,然后再从中收取佣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所的左大培写了篇文章《中国银行已成为外资超级提款机》,他提到中国13家银行和保险公司贱卖给外国人。比如中国工商银行:2006年,美国高盛集团、德国安联集团及美国运通公司出资37.8亿美元入股工商银行,收购工行10%的股份,收购价格1.16元。上市后,按照2007年1月4日盘中价格6.77元计算,市值最高达到2,755亿元,三家外资公司净赚2,460亿元人民币,不到一年时间投资收益9.3倍,世界罕见。与中国工商银行类似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一共十三家,仅2006年就被外国银行从中国提走了一万亿元。

中共是一个极度腐败的政权,每年公款吃喝两千亿、公车消费两千亿、公费出国旅游3千亿,而另一方面,老百姓受教育,却要靠民间的“希望工程”来解决。

由中国国务院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2006年出台的报告显示,“有85%到90%的高干子女分别在金融、证券、外贸、国土开发和大型工程5大领域中担任重要职务。他们依靠家庭背景、权力,透过钱权交易,垄断金融、能源、邮电、地产等领域,形成特殊利益集团进行非法获利”。《世界经理人》引述报告披露:“至2006年3月底,私人拥有财产(不包括在境外、外国的财产)超过五千万以上的有27,310人。超过一亿元以上的有3,220人。其中2,932人是高干子女,他们拥有资产20,450亿元。”2007年1月8日,《财经》杂志曝光山东鲁能集团,被曾庆红家族收购,超过700亿元的国有资产流进了私人的腰包。江泽民更动辄将国库的钱无偿划拨给江绵恒,使江氏家族成为中国第一贪家族。

一次次权钱交易和“劫贫济富”的洗劫,造成中国贫富差距急剧拉大。2006年10月18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波士顿谘询公司的《2006全球财富报告》,其中指出中国0.4%(约150万)的家庭占有了70%的财富。另一方面,中国按照联合国标准计算的贫困人口则在一亿五千万到两亿之间。“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成为当今中国的真实写照。

高精度图片
声援退出中共大集会,“全球告别中共”。(大纪元)

出路与希望——传九评、促三退

列举以上事实,也是让我们省思,这么多惊天罪恶为何堂而皇之的发生而得不到制止?如果这样的罪恶还要原谅,那么正义是否还有必要存在于人间?

中国民间对此早已有了答案。今年6月28日,当贵州瓮安少女怀疑被奸杀后,小小县城上万民众起而抗暴,烧毁了政府大楼和公安局大楼,而令人深思的是,全国各地网民一面倒地支持瓮安民众。由此反映出,不只瓮安一地,而是遍及全国的对中共的怨恨。“杨佳杀警”一案发生后,民间称杨佳为“快刀杨大侠”、“英雄”的帖子再度成为主流;今年年初辽宁的蚁力神事件、湖南吉首和浙江丽水的集资案等,民间动辄聚集数万乃至十万人。民怨沸腾,忍无可忍。

是否要解体中共已不是问题,如何解体中共才是问题。

大纪元在发表《九评共产党》的公告中说“反思这段历史,是为了让这样的悲剧永不再发生。同时我们每一个人也能由此省思自己的内心世界,是否很多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却因为我们的懦弱和妥协而得以成全。”

《九评共产党》发表后,退党、退团、退队的“三退”大潮风生水起,盖因《九评》号召一种内省的精神。中共的罪恶固然由于其邪恶本性所决定,而人心中恐惧、贪婪、妒嫉、对他人福祉漠不关心等人性的缺点也是中共能够利用而使其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因此,“三退”实际上是中华民族通过道德觉醒的自救过程。

“毒奶粉”事件爆发后,中共制度本身已经成为问责对象,而更应该拷问的则是制假者的良心?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造假者自己不愿意喝下有毒奶粉,又为何把它给最柔弱无助的婴儿饮用?这其实是一个基本的道德问题。

中共因其邪恶,而对正义、道德充满恐惧,担心一旦民间正气弘扬,自身基于欺骗、镇压、屠杀等邪恶手段的统治基础就会被动摇,因此一直放纵并引导全民的道德堕落。更对一切倡导人心向善的信仰团体,特别是倡导“真、善、忍”的法轮功团体进行灭绝性的镇压。中共不会料到,人心失范后,类似“毒奶粉”的事件才会大行其道,最终人人成为受害者。

“三退”是通过每个人自身良知复苏,告别中共,从而和平解体中共的过程。值此国殇日,希望更多民众加入到“三退”大潮中,并让中华民族经过信仰、道德和文化的重建走向新生。


大纪元编辑部
2008年9月29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美东时间: 2008-09-30 02:00:12 AM  【看农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9/29/n22800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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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很激动真相能得以揭露。解体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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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廷良请转载\r\n 玉溪的讨法檄文\r\n\r\n\r\n \r\n 原案控诉人——起诉上诉申诉诉不胜数白诉万状千数时日诉也数不尽成为社会公案诉朝数代无限捐稿讨法檄文昭示天下言责自负人胡庭良, 男,1954年4月11日生,汉族,原住云南省澄江县凤麓镇景宁街25 号。 (0877—6919491 luozhiping_2331@hotmail.com hutingliang1@gmail.com ) \r\n 原案被控诉人——被告被申诉人:谢长生;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澄江县凤麓镇景宁街26号。\r\n 原案案由:\r\n 控诉人因住宅实体物权受到被告人侵犯而请求法律保护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玉民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和(2002)玉民监字第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特向有关政法的领导层作情况反映,并向法律专家学者咨询请教,还向主管部门继续申诉。\r\n 原案控诉目的:\r\n 准确界定原案中守法者与违法者。辩明论清有关国家法律上的大是大非。请求落实有法必依,依法纠错,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要求处以被告人违约违法责任,拆除其违法侵权建筑,拆除其在我房屋上的排泄管和用水管。还原滴水,恢复原样,“保持原状”。寻找公道,追求真理。依宪治民,敬法如山。以此捍卫国法神圣之威信和尊严。\r\n 原案控诉事实:\r\n 2000年5月,被告人谢长生违反《民法通则》,将我住宅房檐滴水三尺占为己有建造新房,我通风通亮的百年窗户被其紧贴阻挡,接着更加无法无天,背信弃义,趁我户没有在家的日子,窜到我住宅屋顶上大搞建筑施工行为,利用我户房顶做工地,擅自拆开我十米瓦沟支撑脚手架和钢模板。此后浇灌完成楼房两间,横向复压伸往我房顶一米,纵向复压且玻璃墙外开窗于我房顶十米。 雨水流在我屋顶。 排泄管和用水管穿越我户屋架房厦,我住宅屋顶成为对方的天井,三间房子被践踏损坏,被水冲水透现象也曾发生。\r\n 事先,被告人自己主张发起写下了一份《协议书》 ,其中第二条注明:“谢长生建房时,胡庭良房西边房厦保持原状,不能拆动着胡庭良房瓦”。 本县凤麓镇司法助理员高萍,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法律服务所李自文、南门村委会宋有能,居民委员会赵丽华,赵海保、何希坤,是调解协议的见证人。当时众人反复议论言明,新翻盖房子的千万不要乱拆乱动别人家原本安居稳定的住所瓦房,不然引发官司,后果不堪设想。谢长生当众对天发誓,其所建房子第二层以上退缩于别人家的瓦檐外施工建设,碰撞不着原物原瓦,更不用说去拆动了。上述几方人员也就认可了谢长生所表达的意向。形成文字协议外的口头协议。他们在谢长生违反后进行了工程阻止。如按照协议行事的话,谢家建筑队不必爬到我房顶上去当成工地作业。要伸出一些复盖我房顶的话,没有我的住宅屋顶落脚,就没有工程队立足施展用武之地。房厦原状是皇天在上通天露天迎天排雨水见天日朝太阳望苍天的。“房厦保持原状”——《协议》此言就等于说明不能改变当初面貌,不能改变滴水,不能遮天蔽日。因此,这第二条已经包涵了不可复压我房顶,即不拆瓦房不动脚手就复压不着的本意。 约定俗成了。撕毁协议, 谢长生首开先河。拆我瓦房后, “房厦保持原状”协定的论题被破坏,一毁皆毁。从此,三章约法无效了——起诉。\r\n 原案控诉理由:\r\n 初期,人们问我,为什么不跟着像谢长生一样,携带利刃,集聚亲友,赛吵赛闹,拳脚下面出真理。气话中鼓励我跟着动武,以牙还牙,暴力抗犯。甚至有人一句话:跟他拼了。我答,当今是文明社会,法治时代,要严肃守法,遵法至上。受到不法侵害,政府不支持私下采取过激行动。向来倡导弱者走进法院,寻求司法保护,依靠法律手段对簿公堂解决矛盾冲突。国家能够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利。法定诺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算是有着一种公序良俗,社会契约,君子协定了。更何况县法院的工作人员已来到犯案现场,通知被告人,现在依法立案,施工暂停,等候审理。李自文、宋有能、高萍、赵丽华,赵海保、何希坤等调解人员也曾阻止施工。\r\n “三五”普法规划教育中常讲:与法同行,法律就在你身边。但是,在我力排众议,尊崇守法第一,忠于国家意志, 信守死守一个法字,走正常渠道,经过诉讼之后,玉溪市的法院在我起诉250天后指使澄江县的法院送达了终审判决书,其着重点强调《协议书》现在仍然有效力,现在仍然继续制约着我。对诉讼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r\n 为此,请问玉溪市中院:\r\n 为什么判定合同只专门用来控制我这一单方面?八个月来对方拆动我瓦房,改变我房厦露天原状,滴水于我房顶,排泄管和用水管穿越我房厦椽木瓦沟之间,为何不在约束之列?对方如不服从协议,为何事先不起诉?翻悔在先就怕走明路吗?如遵照“不能拆动着”这一大前提的话,就不存在修复不修复的问题。先有这一条,后才有协议书。经过“强奸”性侵犯后抹抹洗洗就算负了“保持原状”之责吗?房子原状为整体物权不动产,涉及通风气,排雨水,纳光热,见天日,岂能一个“修”字了事?一“修”百休?一修了事的话,就没有必要判决不判决。合同上写着准许在我房顶上施工建高楼流雨水吗?写着对方可复压并开窗于我房顶吗?又写着排泄管和用水管可通过我屋架房厦吗?“强暴邻人”——侵权后可不负责任吗?用已被对方撕毁的协议来套牢我一方,这种行径合理吗?守约是成双成对几方面的事情, 还是一场独角戏?难道是合同法,变戏法?被告违反之后,合同还在起作用吗?法院唯独强迫我一方永远恪守协议成立吗?赋予对方不守约特权,是玉溪判倌的职责吗?法学同一律只停留在说教吗?实际诉讼就应该以“秀才碰着兵”而结束吗?合同的效力到底还在不在?效力存在的话,违反者理应付出巨大代价以资铭证其法律效用。不然,何以为证?还是原本就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无效合同?法锁锁什么?\r\n 为什么判决书“争议焦点”回避被告侵犯——“强奸”行为并违反“房厦保持原状,不能拆动”缔约这一前因?前因后果同是官司要素。但别忘了,2000年5月提起诉讼的是前因案。后果案为数月来事态的发展变化。玉溪判倌如不是故意袒护纵容违约违法者,逃避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承担,污染法律水源,那人民关天的玉溪市中级法院,岂不成了法学专业“门外汉”?\r\n 为什么判决书要极力掩盖本案事实真相——没有违约违法拆我瓦房,就没有这场讼累之事?诚信原则是诉讼之本,为人道德之根。被告丧失诚信良知,法性泯灭,玉溪判倌也要跟着一样?\r\n 为什么面临我房顶上开外窗建筑这一庞然物证而判“无妨碍,无影响”?此种状态逼迫我拆房重建,既面临高额经济损失,更面临“碰电碰火,撞车撞毁”故障,两户战争,势在必发,劫数难逃。恻隐之心何在?法理情何在?法眼何在?众目睽睽同我是睁眼瞎的话,玉溪判倌不是吧?\r\n 为什么判成《协议》为一方权利绝对专有,另一方绝对义务专有?我仅有提供方便利益给他方的义务?“房厦保持原状,不能拆动”的制约条件为何被恣意剥夺?是不是同“他可以放火,我不能点灯”一个道理?我是不是象“东郭先生”一样只有喂狼的理由?还是谁为狼作伥?玉溪法院尊颜不小,作出这样枉法枉判,坑良害良,丧尽天良,哪个预料得到?\r\n 为什么把案子断成《协议书》有的条约有效, 有的条约无效?偷换问题为哪桩?既然肯定了协议, 违约的被告人为何特别受到支持保护?既然协议撕毁了, 为何还要我给被告让出房厦上下?法学不矛盾律如何解释?都什么时代了,新千年新世纪,玉溪判倌竟然还有如此法牺司逻辑?\r\n 为什么判断我现在天天居住使用着的屋檐房厦“属谢长生的使用权”、“使用面积”?这两层瓦木土石究竟是谁的物权?这百年房子帽边伞盖遮风挡雨的面积,究竟是谁几辈人的“使用面积”?瓦房产业每时每刻的使用人不是胡庭良吗?被谢长生建筑越界重叠复压面积不是胡庭良不动产部分吗?谢长生阳台外沿射影在胡庭良房屋上方不是物理意义上的越界吗?胡庭良为何负有忍受其建筑故意越界之义务?事发时就立即诉控抗议为何无效?是这些清朝房屋建造在先呢,还是被告的假证件做在先?百年前起房盖屋地权天权光照权空间权没有主管至此处此地的话,架构结合檐口檐溜瓦沿椽子粘固泥土勾挂铁丝会伸展到此地此处吗?房厦房瓦屋檐屋椽滴水落地到此不是物证质证雨证水证土证石证木证钢钉证铁丝证东西证吗?如果火灾之后的话,定案为烧的是哪一家的财产物质呢?这里金木水火土五证不全吗?怎能和协议中载明“谢长生建房时,胡庭良房西边房厦保持原状, 不能拆动着胡庭良房瓦”格格不入?口头协议除外,这二十八字是听不见读不懂的鬼话天书吗?这二十八字是谁新创造的魑魅魍魉魇魔魃魈怪诞符号吗?这二十八字不像大中国天南海北通用汉语汗言五音不正吗?是合同漏洞呢还是默示条款?这里是不是一条房厦房瓦所有权不可改变的论题?是不是体现出制空权在谁这一概念?而判决书上是不是有人在偷换现在所有权和以后拆建这两个时间差异的概念?《民法通则》在哪里?冥法通贼。\r\n 再请玉溪市中院回答:\r\n 一纸《协议》,几样对待?欺诈合同?有人认同。约法三章, 空头文章。物权物证, 众目昭彰。裁词判章, 官样文章。偷换论题,包庇违约。颠倒是非,护恶抑善。上有国法, 下有叛法?逆法屈法,判倌有法。打击守法,两面手法。玩忽人民,敷衍职守。法前不等,欺负弱者。犯法的笑,守法的叫。诉讼法虚,障眼法实,玉溪判倌:你公平吗?\r\n 案发有因,因果分明。前因焦点,后果重点。法威之下,弄虚作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剥夺辩论权,草菅人民案。法理不争,善恶不分。违法者猖,守法者枉。形式法假,实际法瞎。红绿灯乱,雷池泛滥。上有宪法第三十九条,下有协议第二条,还有民法无数条,玉溪判倌:你公正吗?\r\n 不开庭,不传唤,不代理。不问案,不过堂。不告示,不声响。不出现,不论辩,不露面,不说话,玉溪判倌:你公开吗?\r\n 如此看来,与法同行,法律还不在我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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