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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费案 陈水扁不服高院裁定寻救济

【大纪元7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十四日电)台湾高等法院今天裁定驳回前总统陈水扁发还国务费证物抗告案,陈水扁办公室晚间发布新闻稿指出,高院的裁定完全漠视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所重申,元首国家机密特权的旨趣,更刻意回护侦查过程中检察官违宪取证的事实,陈水扁将与律师研议后,再寻求救济之道。

陈水扁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发还国务机要费案扣押物,遭拒绝返还,经陈水扁数度提起抗告,高院今天裁定驳回抗告,高院同意地方法院见解,认为国务费案卷证并非国家机密,且陈水扁当初将国务费案的卷证核定为国家机密的过程于法有不合之处。

陈水扁办公室晚间发布新闻稿表示,高院的裁定“认事用法多所错误,实在无法甘服”。

新闻稿指出,高院裁定内容除完全漠视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所重申元首国家机密特权的旨趣,更刻意回护侦查过程中检察官违宪取证的事实,这样的裁定,恐怕对于我国权力分立宪政体制建立产生不良影响,令人深感遗憾且担忧,陈水扁为捍卫国家安全及利益,将与律师研议后再寻求救济之道。

新闻稿并强调,此案相关机密卷证资料因涉及两岸、国防及外交机密,经陈水扁依法核定为绝对机密,此为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所揭橥的元首机密特权范畴,对于核定事项之范围、时机等皆非普通法院司法权可以介入审查,高等法院于裁定中既说明“五权分治、平等相维、互相尊重”,却又恣意论断陈水扁有关上述机密核定的范围及时机,其前后论述自相矛盾。

新闻稿表示,相关机密卷证资料更是陈瑞仁检察官在明显违反宪法及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所揭示的元首刑事豁免权及机密特权的情况下,违宪、违法搜索取得,并非如高院裁定所说,是陈水扁同意提出,显见高院的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

新闻稿说,此案机密卷证内容公开与否,涉及国家安全及利益,其侦查审理程序更关系到权力分立宪政体制上的核心争议,兹事体大,郑重呼吁法院绝不可为结案而结案,应站在释字第六二七号所揭明的宪政体制层级作思考及判断,才不致于危害宪政体制的建立与国家安全及利益。

7/14/2008 10:15:12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7/14/n21913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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