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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将取消外配归化财力证明并放宽规定

【大纪元7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十四日电)内政部今天决定修改国籍法施行细则、入出国及移民法施行细则等部分条文,取消外籍配偶归化时须提出约新台币四十二万元财力证明,并放宽申请归化时应具备的“生活保障证明”,全案将经内政部部务会报通过,送行政院核定后实施。

外籍配偶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归化、永久居留或定居须提出生活保障证明,分别规定在国籍法施行细则、入出国及移民法施行细则、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这三项施行细则与许可办法有关提出“生活保障证明”的规定都一致。  

现行国籍法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以台湾国民配偶的身分申请归化或回复国籍者,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一年于国内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劳委会公告基本工资两倍者。二、最近一年于国内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或其他动产估价总值,逾基本工资二十四倍者。三、国内不动产估价总值,逾基本工资二十四倍者。四、台湾政府机关核发的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或技能检定证明文件。

多个外籍配偶社团六月底拜会内政部长廖了以,希望取消申请归化须提财力证明相关规定,廖了以当场承诺取消;内政部下午进一步邀相关单位及民间团体开会,决定国籍法施行细则等修正方向。

这次修正重点包括:考量部分外籍配偶未外出工作,而是在家照护卧病在床的公婆或年幼子女,全家只有一份收入,所以将最近一年于国内平均每月收入逾劳委会公告基本工资两倍,修正为逾一点一倍。

内政部说,部分嫁娶外籍配偶的民众,是以载运货物或驾驶计程车为业,谋生工具如货车、计程车应得视为其所有的动产,折旧后价值估计约十二万元,故将国内动产估价总值,逾劳委会公告基本工资二十四倍,修正为达十二万元。

内政部表示,因原规定不动产估价总值逾基本工资二十四倍,其金额约为四十二万元,在国内似乎无法购得一栋房子,以此作为生活保障证明不符实际情形,所以将国内不动产估价总值,修正为达八十万元。

考量部分外籍配偶无法提出上述各项证明,但其生活保障确实无虞,这次也特别增订采认“从事外籍配偶辅导、服务或相关业务之立案人民团体、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所开立之证明”。

原规定“最近一年于国内金融机构储蓄存款,逾基本工资二十四倍(约四十二万元)者”,因内政部考量多数是向仲介业者借贷,徒具形式意义,决定取消。

7/14/2008 8:42:12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7/14/n21912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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