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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强:双鸭山林业局 137名职工控告申诉材料

作者:孔强


【大纪元7月11日讯】控告申诉人: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 137名职工

职工代表人:齐翠玲

被控告申诉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南英

控告申诉事项

一、恳请新闻媒体、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 黑立他字第52号函。

二、监督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申诉人137名职工诉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补缴养老金一案,指定本案由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执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民一终字 73号民事裁定书,立即公正判决。

三、追究违法办案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诉人齐翠玲等137名职工诉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补缴养老金一案于 2005年3月1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管辖权争议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省高院于 2005年 7月18日以(2005)黑民一终字 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高(2006)208号关于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案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享有法定的管辖权利。

二、(1)2006年10月24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并指定本案由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尖山区人民法院并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双鸭山林业局在答辩期内对尖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双鸭山林业局并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程序交换了证据,由此本案由尖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2007年8月本案即将判决时,双鸭山中级法院一纸报告将本案送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意请省高院将中诉人诉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补缴养老金一案指定由双鸭山林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07年11月30日以(2007)黑立他字第52号函指导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意双鸭山市中级法院的意见,本案由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管辖。为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份指导性意见的函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此指导性意见同时也对抗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门(2005)黑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

三、本案由双鸭山林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与被告双鸭山林业局有利害关系。第三本案由双鸭山林业局法院审理。其一,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是双鸭山林业局的法院,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全部是双鸭山林业局党委成员。其二,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的经费和法官开资都是由双鸭山林业局拨付。其三,本案是双鸭山林业局的工人与被告双鸭山林业局打官司。黑龙江省高院立案庭用一张(2007)黑立他字第52号指导性意见的函,将本案推到被告双鸭山林业局主宰的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那不是将申诉人往火坑里推吗?那不是将羔羊往虎口里送吗?这是体现公正与效率吗?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吗?这样作能体现公平与正义吗?

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违法将已进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并已两次公开开庭即将判决的尖民初字第1157号一案指导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到被告主宰的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中诉人认为两级法院立案庭负责人与被告相互勾结串通搞"司法腐败"损害申诉人137名职工的利益,以达到他们帮助被告设计的将本案移交与被告双鸭山林业局有利害关系的双鸭山林区基层法
院审理,是将中诉人诉被告双鸭山林业局补缴养老金一案拖垮拖死。

五、两级法院两个立案庭公开违反法律规定,对抗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不顾申诉人137名职工的利益询私舞弊,帮助被告达到将本案移送到被告主宰的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试问相关办案人员收了被告多少钱?得了被告多少好处?竟然不顾已生效的Q005)黑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公开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综上,(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于 2007年11月30日发给双鸭山市中院的 (2007)黑立他字第52号函违法。(2)中诉人137名职工强烈恳请新闻媒体、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并纠正黑龙江省高给人民法院(2007)黑立他字第52号函指导性意见的错误。监督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将中诉人137名职工诉双鸭山林业局补缴养老金一案立即公正判决!让确有冤情的诉讼申诉人137名职工能依靠新闻媒体、纪检监察部门的强大的支持实现诉讼请求,再次恳请新闻媒体和纪检监察部门关注民生,维护公平与正义。

控告申诉人: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137名职工

代 表 人:齐翠玲

2008年1月3日

应这些人中部份代表的要求,希望通过我们的媒体给反应和报导出去。谢谢各位朋友!!


中华申正网站申请注册人:孔强

2008年7月11日

电话:0537-4985159

手机:15963062157

QQ:534268038

skype:renshangyan786(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7/11/2008 10:57:50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7/11/n21883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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