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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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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大纪元评论区 > 自由广场 孔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一检察长巧取豪夺230万房产真相 作者:孔强 【大纪元7月10日讯】金海龙带着许多案卷材料,千里千里迢迢到北京上访,向国家相关部门讨说法。 金海龙带着许多案卷材料,千里千里迢迢到北京上访,向国家相关部门讨说法。金海龙联系方式:13555169998 2003年6月1日,金海龙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了该银行位于双鸭山市区主要街道上的一处抵贷资产——商业大楼东附楼2-5层,他投资130余万元开办了乐乐迪量贩式KTV歌厅。合同租期为2003年6月至2006年6月30日。 2004年5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程镧峰看中了这个大楼,便和其弟弟程一峰商量,由程一峰出面,找到乐乐迪歌厅个体老板金海龙,声称自己已经向工商银行购买下了这个整座大楼,要求金海龙连歌厅一起转让给他。 之后,金海龙向双鸭山市工商银行打听证实,程家兄弟确实已经向银行方面购买房产,并交了20万定金。 经过商谈,程镧峰让其弟程一峰与金海龙最终达成协议。歌厅转让价格定为170万元,先支付20万元定金,余款等贷款下来之后再支付。 接下来的日子,金海龙按照双方的约定,停止了经营,程一峰进行大楼整体外墙装修。 但程一峰在实际支付了16.5万元定金后,便一直推托,不支付剩余款项。2005年5月份,程一峰对金海龙说:“该房屋我没买成,你的店我也不买了,你看,我交给你的定金怎么办?” 在程镧峰、程一峰俩兄弟要购买房产期间,金海龙也曾多次找到工商银行,要求优先购买此房屋,但遭到银行拒绝。 事后金海龙了解到,2005年1月17日,工商银行在双鸭山宝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程镧峰未支付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已经将房产过户给了程镧峰,程镧峰直到2005年5月份才支付230万购房款。 由于当初和金海龙签订歌厅转让合同的是程一峰,而后来拿到房屋产权证的却是程镧峰副检察长,户名也是程检察长,这两兄弟玩的障眼法和演的一出双簧戏,让金海龙大跌眼镜,他这才明白自己上当受骗,当他想向对方追要170万元的歌厅转让款时,程一峰冷冷地扔下一句话:“有本事你就去法院告吧!”然后扬长而去。 就这样,检察官程镧峰堂而皇之地买得了包括歌厅在内的整个大楼产权,正在经营红火的个体老板金海龙则从此再没有进行歌厅经营,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据了解,大楼到手后,程镧峰的弟弟程一峰打着其兄长是检察长的牌子,又用同样欺骗手段先后找到当地三家装修公司,让装修公司进行垫资装修大楼外墙,之后拒绝支付这三家公司霓虹灯和装修款,累计欠债达八十三万元,导致装修公司至今血本无归。 检察长导演一场荒唐的房屋拍卖闹剧 2005年4月27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举办了一场离奇的拍卖会。形式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是拍卖申请人。金海龙反映说,这场拍卖会是假拍卖,程序严重违法。 金海龙说,这场拍卖会最大的特点就是,房屋真正的产权所有人,和参加拍卖竞买的人,都是程镧峰副检察长同一个人。换言之,程副检察长既是卖主,又是买主,因为在本次拍卖之前,2005年1月17日,程副检察长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成了法律上认可的真正意义上名副其实的户主。 这是一场姗姗来迟了三个多月的房屋拍卖会!举办这场拍卖会的单位是黑龙江农垦宝隆拍卖有限公司。 中国百姓权益网编辑部曾就该2004年4月27日房产拍卖会发函向黑龙江农垦宝隆拍卖有限公司了解核实情况。 这家公司2007年5月9日回复称:“我拍卖公司在整个拍卖程序中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没有任何违规操作行为,更不存在出具虚假拍卖手续的问题。 我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双鸭山市分行2005年4月19日签订双鸭山市商业大楼附楼的委托拍卖合同,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10号,商业大楼附楼已裁定归银行所有,银行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我公司在报纸上公开发布拍卖公告。在公告期我公司特通知承租人金海龙参加竞拍,并告知其在同等价位的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但金海龙明确表示因自己没有购买能力而放弃优先权。2005年4月27日拍卖会如期举行,会上8号竞买人程镧锋以230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得。本场拍卖会已经黑龙江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全程监督备案。” 我公司从接受拍卖委托,发布拍卖公告,组织实施拍卖会到拍卖会前后期工商备案的每一个程序都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我公司的拍卖是合法有效的。” 针对2004年4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向金海龙下达的一份《资产变卖通知》,金海龙同样指出《资产变卖通知》与“拍卖会”如出一辙!更是工商银行造假! 他拿出一份2006年5月12日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一份《司法鉴定书》,证实:2004年4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向金海龙下达的一份《资产变卖通知》上,有金海龙收到该通知的签名,但系他人伪造。 记者不禁暗暗称奇,这位检察长大人居然能在三个多月前先拿到这座大楼房屋的产权证,三个多月之后,再通过拍卖会230万元竞买到该房产,这种离奇情节在中国实在是罕见! 那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是否知道该行在拍卖房产过程中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呢?中国百姓权益网本着力求客观真实的原则也于2007年5月发函向该行了解此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给本网编辑部回函中的说法是:“金海龙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此房产是95年8月由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给我行的抵贷资产,程一峰来我行商谈购买该资产时,提出二个条件:一是进行室外墙体装修(他的意思是装修门面使该资产增值,到它行贷款购房);二是先办产权证照,在取得合法证照的前提下再购买。我行认为……一举几得的事情,有利于银行事业发展的事情,银行怎么能不办。由于购买人在2005年4月15日前未能交齐全部购房款,而省行要求在2005年4月30日(工行产权制度改革剥离不良贷款截止日期)处置完抵贷资产,因此我行于2005年4月19日与黑龙江农垦宝龙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黑龙江农垦宝龙拍卖有限公司在2005年4月21日黑龙江省农垦报上登发了拍卖公告,于2005年4月27日公开进行拍卖(有录像、有照片),拍卖结束后,该拍卖公司又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且全部为原件,所以假拍卖(手续)纯属金海龙个人捏造。” 2005年12月27日,金海龙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和程镧峰告上了法庭,索要对自己所承租的双鸭山市商业大楼附楼优先购买权。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无法取得房屋优先购买权。据此,双鸭山市尖山区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尖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金海龙的诉讼请求。 金海龙不服一审判决,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2006)双民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海龙的律师认为,两级法院的审判结果显失公正,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推敲: 金海龙和银行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究竟是否合法有效? 金海龙究竟是否依法拥有对楼房优先购买权和租赁权? 两级法院为何在判决书中对房屋租赁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只字未提? 二审判决下达后,金海龙仍坚决不服,经过到处奔走呼吁,双鸭山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下达了(2007)双民监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将再审金海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和程镧峰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检察长俩兄弟的空手套白狼之房地产投资术 尽管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和双鸭山市中级法院分别作出的两份判决书,均驳回了原告金海龙的诉讼请求,但是,记者留意到,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2006年7月14日作出的(2006)尖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以下事实: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于2004年12月6日与被告程镧峰(系双鸭山市宝山区检察院干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将商业大楼1892.96平方米房屋以2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程镧峰,被告程镧峰于2005年5月份将230万元购房款全部付给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但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在收被告程镧峰全部房款前,在被告程镧峰于2005年1月17日在双鸭山市房地产产权部门办理所购1892.96平方米房屋过户手续时,给被告程镧峰出具了收房款230万元的收条,被告程镧峰于2005年1月17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 上述判决书内容,可以印证出金海龙所反映的“程镧峰于2005年1月17日拿到了双鸭山市商业大楼附楼的房屋产权证,整套房屋分文未付,直到2005年5月份才将全部购房款230万付给工行双鸭山分行”情况属实。 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15日作出(2006)双民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法院认定了以下事实,“因《资产变卖通知书》系被上诉人工行双鸭山分行提举的证据,故被上诉人工行双鸭山分行应承担该证据不实的法律责任,应承担上诉人所花的鉴定费用。” 为了完成与检察长之间幕后的交易,工行双鸭山分行个别领导竟不惜代价炮制230万元的虚假收款条和《资产变卖通知》假冒金海龙签名,向法院提交伪证,如此做法,让身为平民百姓的金海龙欲哭无泪!而工行双鸭山分行却对自己的做法,百般辩解,振振有辞:“我行认为 …… 一举几得的事情,有利于银行事业发展的事情,银行怎么能不办。”(见该银行给中国百姓权益网编辑部的回函)。 据知情人透露,检察长程镧峰在拿到该楼房后,迅速将2-5层楼抵押给了抵贷公司,借了230万元,把房款还给了工行双鸭山分行,并将一楼卖出,拿几百万元房款去投资煤矿生意了。 北京圣奇律师事务所郎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双鸭山市宝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程镧峰的上述行为很显然已经严重构成违规违纪,理应受到查处。 而金海龙则向记者表示,他坚决要把这场官司进行到底,一定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7/10/2008 10:50:41 A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7/10/n21861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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