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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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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大纪元评论区 > 环球好评 王永航:天灾之下,莫忘人祸 如何对待累积如山的惊天错案 作者:大连律师 王永航 【大纪元5月17日讯】几日来,时时揪心和哀恸于天灾给汶川及周边地区造成的生灵涂炭。万里之外,唯有无奈与叹息。十几日来,由我妻子被非法抓捕引发的对于大陆法轮功信仰者经受的延续至今已长达近九年的炽烈人祸的思考,时时迫我无法再保持沉默。天灾可能不易预测,难以防备,但人祸是实实在在可以调查、判断、控制、避免的呀!哪怕是逐步的,只要有心。 5月15日下午2时许得知,我的妻子已获自由。上海警方在法律层面做的技术处理是:将先前的刑事拘留(诬指我的妻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改为行政拘留十五天。 在此,对海内外朋友在我和妻子危难之时给予的无私帮助,我们万分感激!对于复旦大学校方在争取我妻子人身自由方面所做的努力,我略感欣慰。但对于我妻子遭受的十五天牢狱之灾以及被栽赃的行政拘留处罚之黑锅,我仍表示极大的愤慨与不满,因为这显然不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做法。 记的今年3月18日温总理在答路透社记者关于胡佳案的疑问时,说了一句话:“中国是个法治国家”。这是我能牢牢记住的两句话中的一句(另一句是:奥运前加大对异议人士的抓捕,无中生有)。 中国是不是个“法治国家”?在这里,再次郑重的提出一个问题作为试金石,来检视一下中国究竟是不是个“法治国家”。 首先还是不厌其烦的重复一下本人一年多来“处心积虑”探究法轮功遭刑法对待案件得出的一点浅见,即:近九年来所有被判入狱的法轮功信仰者的任何行为均与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毫不相干。这种“不相干”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此罪名中引用“邪教”作为法律术语,其做法本身的不严谨、不科学、不专业性。 一种信仰学说是正教还是邪教有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衡量、界定、判断标准呢?在当今文明社会没有,在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据说有,但已被历史证明是贻害无穷的。由于宗教的排它性,信仰之间互相指责对方荒诞是常有的事。而有的信仰本身即自相矛盾却浑然不觉:无神论者一方面自称“龙的传人”,另一方面断然否定龙的存在,这种对龙图腾的“信”显然是荒诞的,相比之下“桃木能避邪”这种“信”倒更显得客观、真实。 老实说,“‘邪教’不应该作为法律术语出现”以及“法轮功与邪教不相干”这两个观点,由于前者涉及到刑法立法缺陷问题,而后者牵扯对“邪教”的评判问题,二者都不属于在法庭论辩过程中律师、法官、检察官能解决的问题,充其量属于“摆事实、讲道理”范围。但在法庭上讲道理,很多人是听不懂的。听不懂的却往往是握有裁判大权的,这就导致很多律师“扬短避长”仅以“信仰无罪”为法轮功学员做辩护必然落败的结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得实实在在讲法律,看看这条罪名的后半部份,也是主干部份“破坏法律实施”,刑法原文是“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其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用于法轮功学员身上的客体缺位及其伴生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均无从谈起所体现的荒唐性,是揭示法轮功信仰者遭冤判的实质和关键。 从犯罪构成四要素即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看,“破坏法律实施罪”必须要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中一条、款)的“实施”遭到破坏,也就是有犯罪客体。但是,就我目前了解到的所有被以该罪名判决入狱的法轮功学员,在案件涉及的所谓“犯罪事实”部份,你根本就找不到“犯罪客体”,也就是找不到那部“实施”遭到破坏的法律、行政法规。既然“犯罪客体”不存在,那么“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及“客观方面”把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更无从谈起了。 话已至此,结论就有了:自1999年10月以来,所有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义判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均为错案。 最后提出的要求是:“法治国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将所有错案全部予以纠正,并做好后续事宜。 中国究竟是不是个“法治国家”,上述问题是众多试金石中的一块,恐怕也是最大的一块。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 (http://www.dajiyuan.com) 5/17/2008 5:11:23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5/17/n21211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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