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庸:土地改革,土地承包,土地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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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庸:土地改革,土地承包,土地私有

作者:吴庸


【大纪元9月24日讯】 (一) 土地改革:谁是赢家?

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史昭示,由于地主庄园的封闭性,不利于企业在农村招募廉价劳力,也不利于开拓农村市场,成为资本扩展的严重障碍,因而必须摧毁庄园制度。这就是实施土地制度革命的经济学的理解。中共在抗战胜利后立即著手土改却不是为资本开路和启动市场。此时,经由1936—1945年养精蓄锐,中共军队从几万扩展到近百万,所辖地区扩充为19个,遍及近20省,人口近亿,在军政两方面都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全党思想已统一到毛泽东旗帜下,正虎视眈眈,窥视神器。为了夺取全国政权,必须准备充足的后备力量:牢固的群众基础,不断的兵员补给,充足的后勤实力。这些,全仰赖于满足农民对土地的渴求,靠它把农民力量呼唤出来。农民得到土地,社会基础就能巩固,兵源就能取之不竭,后勤供给就能获得保证,夺取政权就有胜利希望。因此,日本宣布投降不久,1946年5月 4日中共马上发出土地问题指示,明确指出:“解决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环节。”指示宣布从减租减息改为分田分地。 1947年又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作为土改根本大法。一场暴风骤雨般土改运动旋即降临中华大地。

中共搞土改,有脱离常规而不同于一般之处。(1)依据民主革命理念,土改只限于废除地主土地所有权,不涉及其他地权,《土地法大纲》却规定农村土地“平均分配”,这就从总体上为侵犯富农、富裕中农的土地私有权敞开大门。毛泽东承认,土改中实际上消灭了富农经济。(《毛泽东文集》8卷106页)还假惺惺说:富裕中农自愿把多余土地拿出平分。(《毛泽东选集》4卷1195页)其结果是窒息了农村富有生机的资本主义,挫伤了农村富有生产经验的一部分劳动者的积极性,对生产的仰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2)依据民主革命理念,土改不涉及财权,《土地法大纲》却规定地主的牲畜、农具、粮食及其它财产,富农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没收后分给农民。事实上,不少地区是将地富乾脆扫地出门,或仅留给地主碗筷等生活必需用具,其它一律没收。康生搞土改试点时甚至鼓动农民挖地富祖坟寻找财物。《土地法大纲》甚至规定“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将债权也扫荡以尽。这些事实表现了“土改”中社会财富大劫夺的过程。将被斗者(包括错划成份的中农、贫农)地上的和地下的、公开的和隐蔽的财富搜罗一空,反映的是仇富、忌富心理,透露的是均贫富、共吃喝的观念。以抢劫、均分为乐的意识,从其社会性质看,是游民天性的露骨表现,是惰农思想的充分表演,它与中共领导层的民粹主义合二为一,构成破坏和阻碍生产发展的一股逆流。(3)依据民主革命理念,土改是废除地主土地制度而尊重地主应有的人权,中共所持观念与此相异。政治局常委任弼时称土改是一场“恶战”,打人是必要的,“如不给群众这些权利,他们就不敢批评了”;打人,“共产党人不应当禁止和拦阻,而应当对于群众的义愤表示同情”。他承认,“在土改运动中,发生有不少打人和逼死人的事实”,“有些罪不该死的人,被打死杀死了”。(任弼时:《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中共这些权威言论,表示“暴力革命论”者缺乏起码的文化素养,“阶级斗争论”的熏陶使他们丧失温和的人性,以制造和扩张社会矛盾为处理人际关系的最高准则。

上述土改原则是如何运用于实际中呢?1948年中共中原局第一书记邓小平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土改和整党工作的指示》中说:“我们在错划阶级、分浮财、杀人等问题上,都曾打到中农,而犹以在军粮供应上损害中农的利益甚大,甚至损害到贫农的利益。”“对生产资料的严重破坏,过重而且是极其混乱的税收办法,社会秩序的不安定和无政府的混乱状态,已经严重地破坏和停滞了社会经济,市场凋敝和工商停业的现象极其普遍。”到处杀人“引起社会秩序的紊乱与群众的不安和不满。”“我们对于城市乡村的公共建筑物、工厂、作坊、学校、文化事业、教堂、庙宇,乃至地富家庭的房屋、家具、树木等等,作了相当普遍的严重的破坏,且以军队最为严重,引起人民的极大反感。”总之,土改中杀人、破坏、无序、停滞,从这份总结中可略见一二。

农民是朴实的,他们在土改工作队煽动下,确认穷人翻身是大势所趋,多数农民由于获得土地、财物而感到欣幸。强大的宣传攻势使他们相信:翻身全靠共产党,幸福不忘毛主席。为了回报,在3年内战决战关头----三大战役中,农村青年纷纷投入部队,使中共兵力从抗战胜利时的近百万跃增至250万。农民参军后经历查阶级、查工作、查斗志运动,相互竞争表忠心,不怕死。面对蒋军火焰喷射器,敢以肉身压去,直到对方没有汽油,战斗就是这样取胜的。数百万农民子弟的血肉之躯换来三大战役的胜利号角。在这些战役中还出动支前民工2539万,支前牲畜103.6万头,支前粮食9.5亿斤。源源不绝的补给成为军队杀敌的雄厚资源。农民以自己的最大牺牲奠定了五星红旗升起的台基。“有了政权就有一切”,中共从此获得“一切”,而作为交换的仅是付予农民一纸即将作废的土地所有权证书。中共成为最大的赢家。

(二) 土地承包:无可奈何的让步

梁漱溟批评中共农村政策,为农民生活叫苦,遭到毛泽东声色俱厉的讽刺、挖苦。在毛看来,只有共产党能够代表农民,别人多嘴是“班门弄斧”,“滑稽”。为了教训“对于农民问题的见解比共产党还高明”的人,毛给梁先生扣了不少帽子:野心家,伪君子,用笔杀人,反动透顶。然而,无情的事实表明,梁的批评是真知卓见。如果不是农村政策不当,何以解释毛当政27年,农村1/3人口、总共2.5亿农民陷入赤贫,除了活命的粮柴外一无所有。陕北农民曾经养活从各地逃去奔命的中共队伍,使之恢复元气,发展壮大。陕北安塞县王家湾村17户人家,1947年毛、周率中央机构300多人在此驻扎58天,吃粮基本上靠这个小村供给,可见储粮之丰。到1979年,此村农民再无余粮剩米,每人口粮全年只百十斤,不到过年就光了,靠糠和谷壳对付到开春。苦菜、苜蓿吃光了就吃树叶,食后粪便带血。一个老汉说:已经饿了十几年了!(《告别饥饿》9-10页)人们不能不问:号称“代表农民利益”的党,为什么害得农民连饭都吃不上?

欲求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追溯中共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中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它是农村和农民政策的总纲。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任务是以集体经济取代个体经济,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为了推动这一工作的开展,必须就农民能否接受公有制作出充分论证以说明这一制度变迁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对此,权威方面的解释是,农民于土改后产生两种生产积极性:作为劳动者,具有互助合作积极性,这是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内在因素;作为私有者,又具有个体经济积极性,这使农民自发地趋向资本主义。“两种积极性说”是引导农民化私为公的重要理论依据,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部逻辑所在。这里需要提出的问题是:“劳动者”的身份只能使主体产生劳动创造财富、劳动致富之类的观念,怎么能因此萌生“互助合作”的愿望呢?“劳动”与“互助合作积极性”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符合推理的起码要求?如果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所谓“互助合作积极性”的命题就不能成立,整个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大业也就成了无根之木。不错,农户间基于某种需要而在资金、销售、生产诸环节实行临时性互助合作,过去或现在都是存在的,为农民所认可,但那是私有制基础上的互助合作关系。如果把这种关系推进一步,将生产资料归公,合伙劳动,根本改变所有制,这是农民经验所不具备的。他们是务实者,绝不肯冒如此大的风险。农民这一顾虑正是毛泽东的盲点。当他强力推行高级社计划,胁迫农民将土地、牲畜、农具、树木充公时,农民就在入社前宰杀耕畜、毁坏农具、砍伐树木,表示恐惧和不满。何况,合作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经验不足,劳动评价繁琐,收益分配不公,这些都增加了社员极大隐忧,退社纠纷层出不穷。可见,所谓农民“互助合作积极性”不过是主观臆断而已。至于农民作为私有者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资本主义自发趋向,这对于一个生产力水平极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于汪洋大海般的小生产来说仍不失其先进性的国家来说,应该允许这种趋向具有发展空间还是立即堵住,当时中共高层是有争议的。对于过早动摇农村私有制的企图,刘少奇指责为“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刘的这一指责其实正是毛泽东思想的组成部分。毛在匆忙完成合作化指标后马上掀起并社、共产的公社化运动,穷社共富社的产,集体共个人的产。这就比合作化时变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公有制走得更远,更荒唐。“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农村变成军营,远远脱离朴素的农耕文化。农民是无助的,他们无力反抗这种强暴,只能以怠工表示对立。“上工一窝蜂,分工乱点兵,地头坐三坐,干活大呼隆。”这种无声的抗议最终体现在全国粮食产量上:从 1958年起连续大幅度下降,直到1964年才恢复到1957年水平,这就是农民给予强行公有化的惩罚。

直到1964年才恢复到1957年水平,这就是农民给予强行公有化的惩罚。

农民坚持土地私有,拒绝公有,最突出的表现是在合作制的架构内包产到户,即以公产之名,行私产之实。1957年有些地方的高级社虽宣布公有但不合伙,只上缴定量产品,其余归己,这是首次发出对抗公有的信号。这种搞法很快遭到压制。1959-1961年大饥荒时,包产到户再次露头,此次扩展很快,安徽省委书记支持,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认为这种形式可以利用。此次风潮正在扩散时被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作为“单干风”压制下去。1964年包产到户又在一些地方露头,贵州一个包产到户村保密,一直不为外人所知。不过当时农村“四清”,从全国说,包产未能成型即被镇慑。1978年安徽小岗村18户农民秘密分田到户,再次掀起单干运动,从此形成不可遏止之势。前后四次闹包产,分田到户,这一现象不仅源于历史的惯性,而且源于20余年公有化的惨痛经历:公有代替私有是实实在在的灾难。小岗村公有时家家靠乞讨延续生命,分田到户头一年粮食就增产3倍,人均收入是上年20倍,合作化后从未向国家供献1斤粮,这一年上缴国库粮食达65000斤。公私对比,天壤之别。因此,公平而冷静地评价合作化与公社化,应该说,它们之所以最终消失,主要是与农民个体经济的竞赛中没有提供更高的效率和更高的收益,没有与个体经济相较的经济优越性,因而无法立足。

其实,中共高层明智者早已注意到社员对待公田与自留田的不同态度,感到农民个体经济积极性是无法压制的,因而设想:把种自留田的积极性稼接到公田上,是否可以成为解决公私矛盾的途径?邓子恢认为“包产到户”的形式可以利用就是基于如上思考。然而,这一设想不为党的正统思维所容。正统派认定私有是罪恶的渊薮,公有是光明的普照,只不过用它指导实践却祸害重重,难以为继。嫁接论不过是想挽救败局,寻找一条既保持农民组织的“公有”性质,不致违背“社会主义”原则,又在实际上唤起农民干劲,使农村经济略显生机。把公有与私有这样调和,既使中共上下心安理得,又使农民生产自主获得生存,可以皆大欢喜。对于这种折衷之论,中共这个极端保守的政党也是几经周折才予认可。试看其难产过程: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只是国家农委党组经中央批准指示:边远山区单门独户允许搞。1980年中央 75号文件规定:贫困地区实行包产到户,因之扩大了包产到户范围。1982年一号文件肯定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不同于过去的单干”,指出:土地公有制长期不变,责任制也长期不变。由此才肯定了农业家庭承包的合法性。1984年一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在此期间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这一过程清楚地显示中共勉强地对农民做出无可奈何的让步。

(一) 土地私有:理性的选择

包产到户(实际指“包干到户”)即土地所有者将使用权让渡于农民家庭。承包者在承包期可以依法占有和使用土地,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收益权以及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实现土地流转的处分权。承包是长期的,初定15年,后增加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农户对承包地有继承权。这样,除了不能出售外,农民已在事实上获得承包地的基本物权,土地事实上成为农民所有物。因此,包产到户的实质就是分田单干。

宪法规定,农村和市郊土地为集体所有。不过,这一产权界定现在已呈虚置状态。“集体”(生产队、生产大队和某些社队企业)的经济活动基本上均已停止,作为各该组织的成员(村民小组、村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只是人身集合而非法人,不能履行所有权职能。村党支部是政党组织,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它们的社会职能规定这些组织不能代表土地的集体所有者。于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虚置因此而成为事实。现在流行的由村支书、村主任代表“集体”签署处置本村土地的法律文件,其实是越俎代庖,不合法的,由乡镇政府代表“集体”签署更是对“集体”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的分析还会使我们看到,土地实行家庭承包后,“集体”的所有权只剩下处分权中出售土地、变更所有者的权利,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的权利。这两项权利,前者已由国家明令禁止,“集体”无权出售自己的土地(国家征购土地时,“集体”只能服从,不属于履行所有权职能),后者受到严格限制(必须有2/3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乡镇政府批准)。就是说,土地的 “集体”所有权在现实中已经几乎等于零。

“集体”无力维护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分散承包的农民无法维护“集体”的所有权,这给执政者以攫取好处的机遇。“交够国家,留足集体,剩余归己”的分配原则,承包农民原是相当满意的,尽管仍有微辞,及至政府各部门为各自目的而乱摊派、乱收费时,“交够国家”的原则就成了无底洞,成为无法填满的欲壑。《中国农民调查》披露,1990年仅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向农民征收的名目就达149项,由省县乡征收的尚未在内。山东向农民征收“乡村广播费”、“气象预报费”、“传授科普知识费”等等。这些享受财政拨款的公众服务竟然向农民伸手:掏钱吧!不掏就打,就抢!一个农妇欠交10元税款,工作队抢她的口粮,农妇拦阻被打,气绝身亡。横征暴敛的结果,使农民对国家的负担从原定1200亿元猛增为7000亿元。包产到户制度因之大为变型,收益权极度缩小。更厉害的是圈地运动。官员与开发商联手以暴力机构(公安、法院)和被雇流氓为后盾,一举劫获农民经过长期奋斗挣得的全部土地权利。以国家名义强征的土地只给以象征性“补偿”,每亩几千至几万元,转手就以几十万、几百万元一亩出让,官员的寻租利益尽入个人腰包。权威方面估计,圈地以来国家从农民手中获得的土地价值达两万亿元,占全部国土资源价值的8%,因国家征收而失去土地的农民达3400万以上,其中不少流入贫困阶层。过去的执政者走投无路时曾把土地使用权无奈地让与农民,现在的执政者为捞取最后一桶金又迫使农民无奈地交还土地使用权,这是合作化以后再一次剥夺农民地权。它敲响的警钟明示: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免遭侵凌,土地的私有化应提上日程了。

土地私有是大势所趋,不容回避:(1)市场经济要求要素自由流动与自由组合以激发经济活力,为此经济活动主体必须具有对要素的所有权,否则无法适应这一要求。土地集体所有权既已虚置,那么,土地由农民承包转为完全私有就成为必然的选择。(2)城市经济因“国退民进”而呈现私有化前景,与此相比,承包农民缺乏处置土地的归属权而使农村经济成为跛足状态。只有使土地完成私有化进程才能使城乡经济一体化。(3)承包土地碎化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土地适当集中,同时吸引资金投入、提高技术含量、实现集约化是解决土地碎化问题的适当对应。而土地私有可以使农民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启动土地的适度集中进程,成为农业规模经营的有力支撑。(4)土地资源市场化引发地价攀升,这一巨大诱惑磁场吸引权力的极度倾斜,农民成为权力的牺牲。土地私有后农民获得自主谈判地位,成为权力榨取的屏障,使土地产权得到保护。(5)现在,土地对农民既有生产经营功能,又有社会保障功能。土地私有不妨碍农民自主确定两种功能的配置比例,同时,农民有权对土地自主处置,也就不会被束缚在土地上,妨碍社会分工的发展。

当然,土地私有必须一系列配套措施加以保障。(1)国家权力的规范。权力必须严守服务职能,不能成为自肥手段;必须受到严格监督,不能无所畏惧;必须多元竞争,不能一元独霸。(2)政府规模的缩小。机构必须精简,不能无限膨胀;雇员必须专业,不能空头宣教;考核必须严格,杜绝裙带关系。(3)剪刀差的逐步返还。这是振兴农业的必要经济措施之一。(4)民间农业投资的优惠。这是振兴农业的必要经济措施之二。(5)保护农民权益的民间组织的普遍建立。这是结束农民无语状态、反映农民衷心要求的不可缺少的途径,也是减缓农民求助无门、群体上访的必要措施。(6)农民舆论的有形体现。鼓励各种媒体传输农民信息,成为农民论坛,疏通与政府的交流渠道,发布影响农业发展的市场动态。为此,媒体必须中立,不能听命于当政者的主宰。只有采取如上措施,才是土地私有化的根本保障,否则,轻言土地私有,无助于根本改变农民的弱势状况。

----转载<新世纪>----
(http://www.dajiyuan.com)

9/24/2004 8:03: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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