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致胡锦涛书记、温家宝总理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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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致胡锦涛书记、温家宝总理公开信

【大纪元9月13日讯】胡锦涛书记、温家宝总理:

去年大学生孙志刚在收容所遭暴力致死,你们审时度势,及时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的恶法。劳动教养制度从设立到执行,都存在著不规范和违宪违法之处,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

劳动教养最早起源于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法针对数拾万「右派」,使他们饱偿不是监狱胜似监狱的苦难。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又公布施行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但它们丝毫设有改变其违宪违法的本质,是典型的「人治」恶法。

劳动教养名义上的审批权为劳动教养委员会行使,但由于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是实体,所以事实上,公安部门既是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执行机关,同时也是对劳动教养决定、申诉的复查机关和错案的纠正机关。这种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的办案制度直接导致了「劳动教养」的随意性和冤案错案的批量产生。

有的地方官员随意将自己不喜欢的人、正当申诉的人、上访维权的人进行劳动教养;有徇私枉法官员,蓄意报复,以种种「莫须有」的罪名或称作「法轮功」予以劳教;而不需经过任何的司法程序。

长期以来,宪法形同虚设,使特权膨胀,得不到任何制约。「人治」律的践踏,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绝对权力操纵下「权力经济」的空前横行。权力的黑社会化和官员贪污腐败的登峰造极;「权力经济」压榨下,民不聊生。

宪法修改后,由于违宪违法的基本法、下位法没有得到违宪审查,予以废除。特别是「劳动教养」人治恶法不破,仍我行我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有何尊严?

我们曾多次请求全面检讨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情况,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涉嫌违宪、违法。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建设宪政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劳动教养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1、劳动教养制度没有宪法根据。

劳动教养制度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劳动教养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有明显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法律。劳动教养有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一致。

3、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

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甚至可延期为4年。

4、劳动教养制度制度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

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的决定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

劳动教养制度违背法治和公正,它容易导致行政权力滥用、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容易铸成冤假错案。

一个好的制度,可能会让坏人干不成坏事。一个坏的制度,可能会让好人干坏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第二款赋予公民的权力,建议对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宪、违法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致

礼!

(注:本文由中国大陆网友提供,作为废除中国劳教制度征签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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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中国劳教制度征签:
■署名网站网址:http://luntan.epochtimes.com/luntan/gb/index.html
■署名以及联系专用电子邮箱:news@epochtimes.com, djynews@yahoo.com

(http://www.dajiyuan.com)

9/10/2004 6:44: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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