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上访北京 告法院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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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上访人员温殿鑫
转业军人上访北京 告法院枉法判决

【大纪元11月9日讯】(温殿鑫投书)我叫温殿鑫;现年36岁;一九八六年入伍;2000年转业;是在部队工作十三年的一名志愿兵;转业后,被辽宁省大连云港市金州区二十里堡镇十三里村一个民营与日本商人合资的企业;入不敷出企业时私企本意不愿接收转业军人,迫于大金政发[2001]37号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对拒绝接收或者说完不成任务的单位,除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外,对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责令其接收。第四条:接收单位每少一名退役士兵,向民政局安置保障金帐户中交纳3万元有偿转移资金)的规定下,不得不接收。

我被分到入不敷出的企业,全名叫大连日发光明家俱有限公司。企业虽然接收了转业军人,但并没执行国家政府对转业军人的优抚政策。公司2002年7月5日下发有关温殿鑫同志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中:「(入厂初期于企业同期录用的新工人同样的方式发工资和奖金)」「公司认为温殿鑫同志入厂初期的工资支付符合企业新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足以证明企业根本没有执行国家政府对转业军人的安置政策。我于2002年9月27日就转业军人的合法权益一事申述于大连市金州区劳动力争议仲裁委员会。至2003年2月14日才下裁决。

日发光明家俱有限公司在我与企业仲裁其间。2003年1月20日先放我休长假。后于2003年2月10日制造藉口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解除我劳动合同的同时企业也是安排冯启东、赵磊陪同甘共苦解除合同,而实际并未解除二人劳动合同。而两人均在企业上班。足以证明企业对一名合法维权的转业军人采取报复手段很恶劣。仲裁期间我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大连日发光明家俱有限责任公司解除我劳动合同的藉口更是荒唐,把我损环物品的证据安排到日本国去了。我根本没到日本把产品搬运到买方的库房。我只清楚我在中国的装运程序。而我工作其间均有企业管理人员全程跟班作业,核实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至产品合格后,照相铅封运出厂区。至于证人、证言更是不可理喻。证言中(温殿鑫因工资待遇问题与公司存在抵触情绪)因待遇问题一直与公司交涉,工作中带有抵触情绪后推断:保护产品不够,对产品损害较大,对产品人为的进行破坏。破坏了还能发往日本吗?两级法院怎能采信此种证言。日发光明家俱公司在中国本土根本找不出我半点工作失职,损坏物品的行为。只好把我的失职证据安排到日本去了,出国了。

跟我同期安置该企业的另两名复员军人民被企业制造藉口,在合同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因另两人在部队服役两、三年,年龄只有二十多岁,好找工作。走上自谋路。金州区民政局限性2000年安排入光明家俱的三名复转军人均被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在铁的纪律军营中锻练出来的合格军人在私营企业的恶意报复下连最根本的合法工作权利都被剥夺了,公理何在,天理何在?

日发光明家俱有限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一名给企业造成40多万元损失,公司认为玩忽职守的员工,为甚么不应该承担一点法律责任。企业劳动权利都可剥夺为何不追究法律责任。在一起工作的员工应该准确的证出我损坏产品的时间、地点、产品的品种,产品损坏的程度,公司的处理办法等准确的合法数据来。不应该安排在日本国,更不该用一句有行为而已。

尊敬的人大常委会领导,面对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采信,错误判决,作为一名党员、转业人的我,坚信在光明的法律面前,在您们的英明指导帮助下,我能得到合法权益损害的赔偿。能得到转业军人合法的工作权力。

申诉书

申诉人:温殿鑫;男;1969年2月2日生;民族:汉;文化程度:初中;失业;
电话:13042479770。

申诉人因诉大连日发光明家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金州区人民法院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2003]全民权初字第493号判决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2003]大民权终字第1049号判决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申诉人与日发光明家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从新审理。

2、日发光明家俱有限公司与申诉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对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

申诉理由

一、审判决被申诉人单位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有效依据证据不足。

1、日发光明[2003]02号文件中产品的破损全部是在日本买方,在日本发现的。而日方指出「捆包后的搬运作业非常的恶劣,现将捆包后搬运作业15道工序陈述如下:

(1)、车间名班组捆包后将产品扔上滑道推入库区。
(2)、车间名班级将产品垛上铁铁料台,数量、高度由其自行确定,并用液压叉车送入储存区。
(3)、库工整理,并发货准备,装集装箱。(装集装箱时企业管理人员,全程跟班作业,包括清点、验质)
(4)、集装箱路运。(2002年十三里至海港,大部份路段修路)。
(5)、集装箱吊卸至存放处。
(6)、集装箱吊装归类运入海关。
(7)、海关理货、清点、核实。(有时将产品卸出再装入)
(8)、吊装入船。
(9)、海运。
(10)、日方卸船,上车。
(11)、日方海关检验货物。(日方海关工作认真,经常性开箱逐件对号)
(12)、日方路运。
(13)、日方卸集装箱。
(14)、日方卸产品运入仓库。
(15)、日本买方开箱时才被发现货物破损。

1、根据以上工序申诉人所在的库工班只是15道工序中的一道。责任是用何证据确定的?

2、日发公司于2002年12月,派两人赴日本对部份产品进行抽检,根据以上工序,在日本进行的抽查,决对不是仓储发货时抽捡出来的问题。怎样能证实仓储发货作业存在严重问题?企业怎样认为库工班负有直接责任,而不是其它搬运环节和其它工序人员造成的责任?其日发公司是逆向推理,是非演义型推断,用可能的结果推断原因。

3、证人证言[2003]金民权初字第493呈判决书中,证人冯启东、赵世磊,刘文军,对指证申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均无准确依据(包括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产品的损失程度等合法有效语言)单凭一句有行为而已。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是三人,而冯、赵二人写出证言后,双双回到企业就职。是被企业利用。冯、赵二人为能回企业上班而出证,是此案利益的直接受益者。这样的证人,证言怎能被取信?

4、[2003]大民权终字第1049呈民事判决书中,证人闫继祥是企业管理人员、保管员,证言中证申诉人工作带有情绪,保护产品不够,对产品损害较大。闫继祥身为企业的管理人员、保管员,其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即发现申诉人有损坏产品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不处理,与申诉人同劳动,对申诉人的行为体现在哪件产品上、时间、地点、产品破损程度应准确证明出来,一名保管员认可45.9%属自己负责的产品被破坏后运往日本吗?

进出口业务员王菲宇,同样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发现申诉人对产品人为地进行破坏,当时采取措施是甚么?王菲宇同时也是产品质量的监管人员。发现申诉人的破坏行为不上报、不处理,使公司利益受损,这样的企业管理人员为何还在企业玩忽职守?

闫继祥、王菲宇的出证,足以证明企业的管理体制是完善的。企业的工作程序是清楚的,企业管理人员是与申诉人在一起劳动的,产品完好无损地装入集装箱验质合格后,铅封运往日本,恰恰证明产品在中国本土没有任何问题。

二、程序违法:

1、申诉人与日发光明家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证人都身体健康,而均都见在,而且均在企业就职。在法律程序上均应出庭做证,而且申诉人多次请求法官,证人应当庭做证。张子荣审判员认为可以,被诉方也同意,并表示证人可随时到庭,但至金州区人民法院两次庭审判决结束后,也未见证人到庭。

2、[2003]大民权终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接到后,别说闫继祥,王菲宇二人申诉人没有见到,就连此二人的语言申诉直到今日也没看到,这样的取证程序合法吗?

三、经强欺弱,为解除转业军人劳动合同制造证据。

1、申诉人与日发光明家俱有限公司劳资争议一案审理期间,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这足以证明企业在对弱势群体进行报复。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前通知申诉人,而2003年1月26日申诉人在企业年度工作结束后,放假期间至2003年2月10日申诉人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否超过一个月?

2、金州区人民政府强压与日发光明家俱有限公司的三名复转军人,在合法的劳动合同期内均被解除劳动合同,而与申诉人同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冯启东、赵世磊因不是转业军人被企业利用出事实不清的假证,而现都在企业继续工作。而冯启东、赵世磊被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并没有实施,日发光明家俱有限公司的用心可一目了然。

根据以上事实,本申诉人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温殿鑫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http://www.dajiyuan.com)

11/9/2004 4:52: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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