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1月19日讯】共产党、「共产主义」似乎对「私」特别的反对,把「私」当成了一切剥削、压迫、一切罪恶的根源、源泉。它们竭力的反对「私有制」,但是,它们实质上、实际上所反对的也只是、也只能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并不反对生活用品等的「私有制」。而且,在当前的现实中,共产党实际上不但不反对「私」了,反而是提倡、保护和发展「私」的东西了。这种思想意识理论上与现实行为上的两种完全对立的「割离」,其原因有对「共产主义」的含义、内容的错误认识,也有对「私」的含义及「公」的本质的错误认识。
说到「私」,很多人自然就会想到、提到「公」,因为「公」与「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但是,人们却不知道,与「公」相对,只是「私」的含义、内容之一。可以说,这只是「私」的狭义解释。人们都认为,「私有制」的产生,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这也是我们以前在学习历史、政治中所学到的。但我们应该知道:它这里的「私有制」,实质上所指的只是「家庭、个人的私有制」,而并不指「集体、团体的私有制」。所以,这个「家庭、个人私有制」的产生,并不是所有类型的「私有制」的产生,更不是「私」的产生。因为「私」早就已经存在了。那么,「私」到底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呢?我认为:「万物」的产生,就是「私」的产生。如果我们能够用「万物混沌」的状态去关联、想像「私」的存在,那么,我们就能了解到「私」的另一种含义,这也是「私」的最初始(初源)的、首要的含义。「私」,即为万物各自界别于其它物的性质状态(物之界别于其他物的性质状态)(这里可把「人」也作为一种「物」、「物体」看待了)。这就是「私」的广义解释。所以,万物的存在,就是「私」的存在。哲学上说「自在之物」,或者说「私在之物」,就是指一个界别于他物而存在的物体。
我们知道,「私」的广义含义后,对于「私人」、「私有」等这些概念也就应有更深、更准确、更正确的理解了。「私人」,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私人」,就是指具有界别于他人而存在的性质状态的人(就是界别于他人而存在的人)。「私人之私」,就是人之界别于他人的性质状态。比方说,如果是一个具有两个脑袋的人,那么,一个脑袋的部分,就不具有「界别于」另一个脑袋的部分的「人」的性质状态。狭义的「私人」,就是指「私法人」,它是与「公法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所以,从「私人」的广义含义去说,那么,每一个人都是「私人」,每一个「公法人」也都是「私人」。「私有」,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私有」,就是人对物的占有界除于他人(的占有)的性质状态。狭义的「私有」,就是指「私法人的占有」,它是与「公有」(公法人的占有)相对的一个概念。所以,从「私有」的广义含义去说,在原始社会中,一个部落对物质的占有,就是一种「私有」。它是这个部落对物质的占有界除于其他部落的占有的性质状态。因此,「私有制」,是在人对物的占有产生时就形成了的,原始社会末期产生形成的只是「家庭、个人私有制」。
总之,「私」的广义含义,是「私」的最初始(初源)、最基本的含义,只是,在社会发展到出现了「公法人」,并且,「公法人」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以后,「私」在很大程度上就完全成为了与「公」相对、相区别的一种关系。但是,「私」的初始含义、本意,并没有消失,而只是在重要性方面被隐藏了起来。
「公」的原意为「大家」、「大家的」、「全体」、「全体的」、「非个人(单个人)的」,这也就是说,「公」的原意为「共」。此「共」,为「私人」之「共」。这也是一种「初源状态」。也即,「公」是从「共」中分化、独立出来的。本来,人人都共同掌握著这个权力,现在,人人都放弃、不掌握这个权力,而只由某个人用一个新的身份掌握这个权力,从而,这个权力也就变成了「公权力」,这个人的新身份就是「公法人」。这也就是公权、公法人的产生形成过程。这之后,也就是「转化形态」了。「公」是已经脱离于它的母体--「共」而独立存在了的,「公」与「共」是绝不相同的。我们把这个道理应用于「公法人」、「公权力」,那就是:公法人是从私共法人(私法人共同体)中产生出来的,独立于私法人共同体及其基质私法人的法人;公权力是从私共法人(私法人共同体)的权力中分化、产生出来的。那么,国家公法人,就是从「全民共同体」--国家法人中产生出来的;国家公权力,就是从国家法人的权力(国家权力)中分化、产生出来的。所以,我们也可以称国家法人为「国家母法人」,而国家公法人则是「国家子法人」,国家法人(「国家母法人」)当然也就是国家公法人(「国家子法人」)的「母亲」了。因此,国家法人、国家母法人、「全民共同体」,这三者是同一的,它并不是「公法人」,更不属于「公法人」的范围,它是「私法人」,是属于「私法人」的范围,是为「私共法人」 (「私法人共同体」)。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独立」的概念的解释。对此我们可以联系「私」的含义和内容去解释。所以,「独立」,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独立」,就是指界别于其他而「私」在的性质状态。狭义的「独立」,其实就是指「独立自主」,就是不受其他的侵占、侵犯、控制、压制等的存在状态。所以,「独立」的含义到底是什么,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的。但是,只有狭义的「独立」,才是完全的、真正的「独立」,而广义的「独立」,只是一种「界别」的状态。用广义的独立去解释,任何一个「界别」于其他的物或人(法人)都是具有「独立性」的,所以,任何一个物、人(法人),都是「独立」的。这种「独立」、「独立性」,其实也就是一种「私」在的状态,它是物或人的整体、总体上的性质,而并不是与「从属」、「下属」或「隶属」等相对的。而用狭义的「独立」去解释,则只有具有不受其他的侵占、侵犯、控制、压制等的存在性质状态的物或人(法人),才是「独立」的物或人(法人),也就是「独立自主」的物或人(法人)。
因此,外国的「三权分立」的实质,就是采用共和式的分权制约,而形成的立法议政、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这三大国家公权及其所有者的「独立自主」的存在状态。这三大国家公法人,既不受其中的其他国家公法人的侵占、侵犯、控制、压制等,也不受国内的任何其他法人或其他任何国家的侵占、侵犯、控制、压制。所以,像中国这样,虽然也有人大(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的「三权」、「分开」,但是,这三者却都要受到共产党及其机关(如:中共中央、省党委、区党委、市县党委、各级纪委等)的侵占、侵犯、控制、压制,这样就不是「独立自主」的了。因此,中国也就不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了。从而,中国也就不是一个「共和制」的国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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