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继续上诉 诉江案被视世界人权运动一部分

芝加哥诉江案法律程序还在进行 上诉意义不局限在法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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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王芳报导/美国联邦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初级法院)法官于2003年9月12日对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一案做出以下法律裁决:1)此诉江案因江泽民有国家元首豁免权而撤诉;2)“610”作为一个组织与伊利诺伊州没有足够联系,所以法庭对“610”组织[而不是其所为]没有法律管辖权。

中共人民日报属下的《人民网》2003年9月14日简短公布撤销消息,并用“中国领导人”代称被告江泽民,用“诬告案”代称诉江案。 并称“这对中美关系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是有利的。”这是中共媒体首次公开证实诉江案的存在,并公开表态诉江案关系到中美两国关系。据悉,过去一年,中共多次派代表团来美国,就诉江案同美国司法部交涉,私下一直将此案作为中美外交谈判的重要考量。

针对此判决,原告律师将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请同法院法官重新考虑判决。

据悉,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法官做出上诉法律裁决,主要依据以下情况:1)江氏对法轮功学员的酷刑和灭绝行为是其在任期间所为;2)法官认为前国家元首可以不被豁免,条件是如果其所为能被证明是个人行为。然而起诉书没有充份说明江氏在位其间对法轮功学员的所为是个人行为;3)起诉书没有充份说明,通过这场镇压,江氏本人及其家庭、亲属在权力、经济等诸多方面获取了明显的个人利益;4)法官认定江泽民的个人豁免不影响其作为“610”组织的代表接收递达的诉状;5)起诉书中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江氏确实能代表“610”组织;6)起诉书中没有足够证据证明“610”作为一个组织与伊利诺伊州需有足够联系(contact),也就是说危害或犯罪事实等。

原告律师泰瑞‧玛许表示,原告已决定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可能包括上诉及争取递交起诉书修正案等。

人权律师泰瑞‧玛许说,我们认为,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和酷刑运动中,压制了千百万受害者的声音。这位中国前国家主席还运用一切手段阻止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东分院受理在该院提出的这宗法律诉讼,威胁说如果该案获准进行下去的话,就一定会在美国和中国之间发生一场国际危机。

泰瑞‧玛许说,江泽民不明白的是,他在中国和美国的权力都是有限的。这个案件远远没有结束,相反,它事实上刚刚开始。就像具划时代意义的费拉迪格诉皮纳‧伊拉拉一案(Fila rtiga v Pena-Irala)中的原告和皮诺彻特(Pinochet)讼案中的原告一样,在本宗同等重要的案子中的原告将会取胜。更重要的是,历史不久将会证明,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原则将会取胜。

泰瑞‧玛许强调,确实,本案代表着这样的主张:国家首脑不可以运用他们的地位犯下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却不受惩罚。大量的事实将证明,无论在法律方面还是在公众舆论方面,江泽民绝对无法逃脱其因为发起和推动这场迫害法轮功的运动而产生的历史责任。

莫顿‧斯凯勒先生是美国著名人权律师、法律学教授和世界反酷刑组织美国分部执行主席,他曾经帮助法轮功学员成功起诉了北京市市长刘淇、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等人。

斯凯勒教授认为“诉江案”可以看作是世界人权运动的一部分,这种诉讼的意义在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这样一个基础,即任何官员如果犯下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如酷刑和群体灭绝罪,都要负刑事和民事责任。

斯凯勒教授说,在美国法院和国际法庭上都有类似的先例,例如前菲律宾总统马科思,原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等,法院认定他们在任期间的人权犯罪,不受“元首豁免权”保护。

法轮功《明慧网》称,四年来,江泽民及其为迫害法轮功专门成立的文革小组式组织“610”办公室对法轮功学员进行了系统的残酷迫害,它们制订的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邪恶政策通过江泽民和罗干的亲自推行,在全中国范围得到实施。2003年9月7日,江泽民甚至指使新华社公开将法轮功学员所追随的“真善忍”理念诬蔑为“妖言”。

《明慧网》专题文章说,经过四年的全球范围讲真象努力,越来越多的人们了解到这场主要发生在中国的人权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遭到严重践踏。但同时还有很多人对这场迫害的严重程度和对自己个人、民族、国家的危害仍然认识不足。

法轮功学员强调,芝加哥诉江案的法律程序还在进行之中,初级至高级法院的随后结论尚是未知数。上诉江案的意义并不局限在法庭之内。在诉江案进行的过程中有助人们认清邪恶的本质、唤醒民众的正义感与良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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