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恥的「國策」 評中共憲法中的計劃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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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是有中國共產黨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的基本組成部份之一,下面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條文的一些解讀,供大家參考:

(一).1982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4部憲法,根據這部憲法的第二十五條,中國人的『人口增長』應該『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反思:
(1)毫無疑問,1982年時,中國人所理解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就是不折不扣的蘇式『計劃經濟』。在那時,『市場經濟』還等同於『資本主義』,相關的話語是一個絕對的禁忌。所以,所謂『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就是『同政府的計劃經濟相適應』。

(2)值得注意的是,所謂『人口增長』應該『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這句話的意思完全不明確,這可能是限制人口增長,也可能是鼓勵人口增長,也可能是『人為』減少或增加人口數量,等等,一切取決於所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3)事實上,中國大陸的『計劃生育』的各種措施的實質是儘可能地減少人口數量,到底減少到多少,下限是多少,至今沒有明確的說法。『經濟和社會發展』和人口之間的關係到底怎樣?目前的『計劃生育』到底是同甚麼『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怎麼『相適應』?絕對的神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反思:
(1)國家用暴力手段強迫懷胎十月的孕婦流產,這是否是對婦女兒童的『保護』?

(2)『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框架內,與這個史無前例的『義務』對應的『權利』是甚麼?一個人如果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他是『公民』還是『奴隸』?

(3)一個絕非無關緊要的細節問題:據說『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那不是夫妻關係的男女是否有這個義務呢?未婚婦女是否有權利生育呢?從很多地方政府給未正式登記結婚的婦女強制流產(第一胎)的做法上判斷,她們是沒有這個權利的。這個制度在人類歷史上是否是第一次呢?!

(4)一個中國公民如果盡到了『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的義務,只有一個或者O個孩子,沒有人為他養老。他(她)是否有資格向國家要求享有免費醫療和社會保險還有義務教育的權利?這個與『計劃生育的義務』對應的權利寫在哪部法律上?

英國人在幾百年前就有『沒有代表權就不納稅』這樣的意識。中共的所謂『計劃生育』如果不能同時至少保證『被計劃生育』的公民『老有所養』,這個所謂的『國策』和『憲法』就完全沒有合法性,『計劃生育』不過是一個以『消滅貧困』為名,行『消滅貧困人口』之實的族群滅絕政策。

計劃生育計劃了20年,據計生委驕傲地宣示,它們已經把3億兒童計劃到了地獄裡。毫無疑問,這是人類自奧斯威辛以來最『偉大』的一項成就。問題是:『計劃』出甚麼來了?和諧了?現代化了?小康了?共產了?醫療保險了?義務教育了?

如果不論道德,法律,單純從經濟的角度看,中共政府的『計劃生育』政策建立在如下的荒謬假設之基礎上:

1政府有足夠的知識來調控每一個家庭的生育,使之與政府的『經濟計劃相適應』(該國憲法語)。
2政府有足夠的知識來預見到30年,60年以後的經濟,社會形態,並提前加以準備。
3政府有足夠的知識來獲悉未來的技術發展。
4政府有足夠的知識來決定這個國家的『適度人口』。(目前計劃生育政策暗示政府在盡全力把人口減少到這個『適度規模』,然而沒有任何與之相關的公開討論)
5政府可以強力介入『生育』這個家庭的核心問題,這與其『市場經濟』不是自相矛盾。
6中國的經濟不發達的根本原因是人太多,而不是人口普遍缺乏良好的教育,也不是經濟制度有問題。
….…
上面這些假設都是無稽之談。後果是毀滅性的。

如果說,『社會主義經濟』不可避免地會走到把人當成多餘的垃圾來『計劃』的地步,那麼『社會主義政治』則保證了這種人口政策能夠不遇到任何道德,法律,宗教的阻力而得到推行。

在人類歷史上,除了中國共產黨以外,只有納粹法西斯曾經以某種偽科學為依據來『計劃』別人的性命。

未來的中國民主政府在中國的經濟社會條件下,既不應倡導生育,更不應反對生育,它所能做的和所應做的事,就是儘可能為農村地區居民和新進入城市的農民提供和生育相關的信息諮詢服務。因為在經濟和社會轉型期間,這些人最需要獲得相關的信息。更不用說,教育是提供信息的最好手段。更不用說,一個自由國家的政府所能為公民作到的事情,僅僅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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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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