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軟助中共壓制自由 美國律師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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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陳俊村編譯) 英文版大紀元報導,美國華盛頓律師麥克馬宏(Martin F. McMahon)已經告知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該公司協助中共政府限制並監視互聯網的做法與美國及聯合國的法律相左。微軟公司曾利用其中某些美國法律贏得較大的美國互聯網市場佔有率。

麥克馬宏在6月23日的信中告訴微軟公司說,如果他們被帶上法庭的話,他們的行為可能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麥克馬宏引用眾議院通過的全球互聯網自由法案(Global Internet Freedom Act)與美國高等法院和加州上訴法院的判決明確地表示,微軟公司藉由網路“堵塞”(Jamming)技術協助中共限制言論自由與訊息流通自由的行為已經違反美國法律的精神。這與中共政府對所有網站的登錄及“夜行蚯蚓”(Night Crawler)這種官方監視工具有關,這種工具使審查員得以發現並屏障試圖反對中共官方言論的未註冊網站。

這封信指出,加州上訴法院最近建議,中共藉由封鎖某些網站並監控被訪問的網站和電子郵件收信人來限制自由思想的事實在美國可能違反憲法原則。加州上訴法院曾裁定一條限制網路咖啡屋的使用的本地法令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麥克馬宏進一步告訴微軟公司說,他們的行為違反了全球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18與19條款。第19條款指出,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表達意見,有權利不受干擾地自由保留意見,有權利透過任何媒體、並不受疆域所限地尋求、接收與提供訊息和意見。

同時,微軟公司也違反了聯合國採行的跨國性公司與其它企業的責任中與人權相關的規範,該規範指出,跨國性公司與其它企業應避免任何支持、請求或鼓勵國家或其它實體違反人權的活動。

麥克馬宏告訴微軟公司說,協助與煽動中共官方抑制言論違反了人權。

麥克馬宏在信中反諷說,微軟公司是一項由高等法院審理、有關言論自由與互聯網的案件的原告。“在Reno v. ACLU (1997)的案例中,高等法院裁定通訊端正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對互聯網上的言論自由有不當影響。請注意,微軟公司在這件案例中身為原告,貴公司質疑這項法案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我們很想知道,為何貴公司關於互聯網上的言論自由的立場變化如此大,因為你們協同中共箝制言論。”

微軟公司尚未對麥克馬宏的信做出回應。

英文原文網址 http://english.epochtimes.com/news/5-6-30/29941.html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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