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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 台教育部將發文各校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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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韻台北二十三日電)為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近日內將發文各級學校,要求校方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保障懷孕女學生受教權,包括提供舒適課桌椅、補教教學,以及請假或休學等相關措施。

性別平等教育法去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實施,迄今屆滿週年,教育部今天舉辦週年成果發表會,介紹性別教育法公布一年來的各項宣導與施政成果。

擔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的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惠馨表示,各級學校中,性平法仍有鞭長未及的角落,例如許多學校並未依照性平法,落實照顧懷孕與生產的學生。

政府坦言近年來少子化趨勢,台灣社會的人口結構已逐漸邁向高齡,但相對於媒體競相報導女明星未婚懷孕的新聞,學校卻拿著高標準檢視學生懷孕,不管已婚或未婚,懷孕學生以往大多只能選擇休學或退學。

國立台灣大學上周宣布將把學生懷孕、生產休學,納入不受現有休學年限規範,創下大專校院先例與良好示範,但大多數學校並未推動相關規定;陳惠馨表示,相較於男生服兵役可延長休學年限,女生因懷孕或生產、育嬰休學,如果超過規定年限,就必須退學。

陳惠馨又說,許多國、高中對未婚懷孕的女學生,也大多採取刁難政策,大多要求學生轉學或是退學,如此做法如同變相懲罰女學生懷孕生子。

主管性別平等教育推動業務的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陳金燕表示,性平法規定,學校應致力預防學生未婚懷孕,但不管學生是已婚或未婚懷孕,學校對懷孕學生受教權卻應保障,並提供必要協助;性平法施行細則也規定,學校應輔導懷孕或生產學生,提供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學生完成學業。

陳金燕表示,性平法並非鼓勵學生未婚懷孕,而是希望學校提供懷孕學生良好就學環境,目前休學規定大多由各校自訂,教育部不能強制修改,但可請各校依性平法規定,放寬懷孕、生產學生的休學年限,教育部也將發文各級學校,要求保障懷孕、生產學生的受教權,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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